温暖社保·每周一课 | 怎样结算工伤医疗待遇?
来源:常德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:杨亮 时间:2024-11-07 16:21:07
认定为工伤前已经就医,怎样结算工伤医疗待遇?
疑似工伤职工住院后,参保单位经办人向受伤职工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办公室(医保办)申明伤者为疑似工伤,且已经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报手续。协议医疗机构在收到通知后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管理病人,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,治疗工伤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,待完成工伤认定后,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再凭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、工伤职工身份证(社保卡)、住院发票(预交款收据)到医院工伤保险结算窗口办理退费结算。结算时可以打印结算单,工伤保险报销费用直接原路返回到付款账户。
认定为工伤后就医,怎样结算工伤医疗待遇?
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职工因医嘱复查、旧伤复发到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,持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、工伤职工身份证(社保卡)到协议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核对身份信息、工伤部位信息无误后,其门诊治疗工伤产生的费用直接联网结算;需要住院治疗的,凭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、医院开具的住院证、工伤职工身份证(社保卡)到协议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办理工伤住院申报手续,经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,该次住院费用直接联网结算。
什么情况下需要去市民之家结算工伤医疗待遇?
一是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(康复)、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首次申报;二是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,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。申报所需资料可在‘常德工伤保险’微信公众号-业务指南中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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